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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全国环保大会成果概览(上)

全国环保大会历史回顾(上) 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即将召开,这次大会将是推动我国环保事业迈向新台阶的重大机遇,也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的强大动力。 1973年~2006年,国务院先后召开6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为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决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应知版将分上下两期,对前6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进行回顾。 本期让我们跟随环境保护的历史足迹,回顾前3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概况。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73年8月5日至20日,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这项造福子孙后代伟业的奠基。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市主管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负责人,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并邀请了部分厂矿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会议。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环境保护的32字工作方针,即“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此外,会议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国环境监测工作意见》和《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 这次会议的重要意义有4个方面:第一,在这次会议上,首次承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环境问题,需要认真治理。第二,这次会议是新中国开创环境保护事业的第一个里程碑,标志着环境保护在中国开始列入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第三,会议期间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措施,为开创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指明了方向,抓住了重点,确定了目标和任务。第四,会议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及其有关部门,都相继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并着手对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城市和江河进行初步治理,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起步。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计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负责人。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主要的成果及其意义,归纳起来有4个方面:第一,总结了中国环保事业的经验教训,从战略上对环境保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位置做出了重大决策。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鹏在会议上宣布:保护环境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极大地增强了全民的环境意识,并把环境意识升华为国策意识。第二,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的总方针、总政策,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这一方针政策的确立,奠定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道路的基础。第三,会议提出,要把强化环境管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环节,长期坚持抓住不放。第四,推出了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为核心的生态保护策略,防治对土地、森林、草原、水、海洋以及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破坏,保护生态平衡。第五,建立与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轨道和科技进步的基础上。 ★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89年4月28日至5月1日,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国家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国务院总理李鹏及国务委员、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宋健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曲格平作工作报告。 此次会议通过了两份重要文件和两个指导性的工作目标。两份文件是:《1989~1992年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和《全国2000年环境保护规划纲要》。两个指导性的工作目标是:在治理整顿中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新秩序;努力开拓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 会议形成了“三大环境政策”,即环境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项政策。“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强化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法规,使各行各业有所遵循,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此外,会议认真总结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同时提出了五项新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我国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 口袋读本 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自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来,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成为了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主体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2.“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征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效、城市环境质量制定量化指标进行考核,评定城市各项环境建设与环境管理的总体水平。 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省长、市长、县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内容之一,根据完成的情况给予奖惩。 6.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的管理措施。 7.限期治理制度: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8.污染集中控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不同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分别以集中治理为主,以求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经济与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手段。 大事记 我国环保机构沿革 1974年10月2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环境保护机构的诞生。 1982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1984年5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为加强部门协调,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84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国环保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1988年,国务院决定独立设置国家环境保护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力度加大,将环保部门升格,设置了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明确,为加大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力度,决定组建环境保护部。同年3月27日,环境保护部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 环境保护部内设办公厅、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环境影响评价司、环境监测司、污染防治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管理司、环境监察局、国际合作司、宣传教育司14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