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保大会历史回顾(下) 1973年~2006年,国务院先后召开6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为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决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应知》通过上下两期版面,对前6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进行回顾。本期让我们跟随环境保护的历史足迹,回顾第4~6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概况。 ★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于1996年7月15~17日在北京召开,会上提出了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要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举,全面推进环保工作。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江泽民出席了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总理李鹏出席了开幕式并发表讲话。 会议提出,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要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举,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土地、淡水、森林、草原、矿产和海洋资源,坚持不懈地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搞好防风治沙试验示范区、“三化”草地的治理和重点牧区建设。要大力建设农业系统各类保护区,积极防治农药和化肥污染,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到“九五”末期,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力争达到国土面积的10%;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好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和管理。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搞好退化生态区域的恢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环保的负责人,环保局长,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领导出席了会议。 ★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于2002年1月8日在北京召开,会上提出了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部署“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会上指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和中华民族的复兴。 朱镕基指出,“十五”期间,环境保护既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又是扩大内需的投资重点之一。要明确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力推进重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凡是新建和技改项目,都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要注意保护好城市和农村的饮用水源。决不允许再发生工厂污染江河、水库的事情。要切实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特别是加强以京津风沙源和水源为重点的治理和保护,建设环京津生态圈。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规模,推进休牧还草,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步伐。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千万要注意加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点的环境保护,绝不能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国务院召开的这次环境保护会议,采用电视电话会的形式。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市)、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于2006年4月17日~18日在北京召开,会上提出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温家宝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原国家环保总局在落实、贯彻实施三个转变的具体工作中,明确三个转变是对我国经济与环境关系的根本性调整,是环境保护道路的重大创新,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大改革;明确三个转变的核心就是要坚决摈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促进环境与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内在统一;明确三个转变无论是从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来看,还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发展模式来看,还是环境保护的资源配置来看,都是全局性、整体性、战略性、方向性、根本性的变化,是历史性的转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负责人,全国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在北京参加了会议。各省(区、市)、市(地)、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延伸阅读 科学发展观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将其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提出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生态文明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了政治报告中。这是我党相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种文明之后提出的第四种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列举十六大以来中国前进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时,将“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放在首位,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张秋蕾整理撰写) 现行环保法律介绍 (共10件,截至2009年4月30日) 序号|法律名称|公布日期|修订日期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1999年12月25日修订 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1996年5月15日,2008年2月28日两次修订 4|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1995年8月29日,2000年4月29日两次修订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2004年12月29日修订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7|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8|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9|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 10|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