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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控制和削减排放总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1、所谓大气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一个地区的大气环境特点和自净能力,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控制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总量,把污染物负荷总量控制在大气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在一些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大气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控制大气质量的继续恶化。因此,推行总量控制势在必行。江泽民总书记在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指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确保环境的安全,必须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李鹏委员长在这次会议上也指出:“要实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务院于1996年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在重点地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必要的。由于推行这项制度涉及面广,操作比较复杂,需要按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循序渐进,逐步推行。同时,纳入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只能是“主要大气污染物”,即对大气环境危害大的、需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同时环境监测手段能够支持的,从技术上能够实施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如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等。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3、实行总量控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依法划定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本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并在第十五条中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量,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对人类的生存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它是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对环境进行评价所得出的结果。环境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健康,工农业生产和生态平衡,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的好坏,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密切相关,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的这一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规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比如,北京市针对本市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与对策(纲要)》,提出到2002年北京市大气质量按功能区划达到国家标准的目标;到2000年底,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非采暖期的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到2002年末,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为了配合这一纲要的实施,北京市政府于1998年11月采取了18项紧急措施;1999年3月又开始了控制大气污染第二阶段的工作,分7个方面28项措施。包括加大推广使用低硫灰份优质煤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检查锅炉用煤,对于销售和使用超标煤的单位和用户,依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等等。北京市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使得北京市在2000年的空气质量达到三级或者好于三级的天数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