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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主旨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控制和削减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是我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所在。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污染防治法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条与这些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具体而言,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这是对建设项目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条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等。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上述规定。这里所说的“新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重新申请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原先并不存在。“改建”是指改变原有的建设项目的内容,比如地址、重要的生产设施、性质、生产范围等。“扩建”是指在现有的建设项目的基础之上,扩大规模或者使用范围。无论是那种情况,只要有大气污染物排放,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论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提出减轻、消除或者避免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它对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对开发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论证,提出减轻、消除或者避免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书面文件,是环境影响评价各项活动开展的基础和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产生的污染物可能对大气环境和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或者不良影响。规定防治措施是指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后,针对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实际情况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比如安装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采取脱硫、除尘等污染物处理措施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按照该《条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关于“三同时”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条第三款也从程序的角度对此作了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