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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引渡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外交部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

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外交部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公安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于外国向我国提出过境请求,由外交部进行审查并决定的规定。本条共三款。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的过境请求,由我国外交部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其中“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是指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向我国政府提出过境请求的情况。“由外交部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是指为了及时处理这种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的紧急事宜,由于时间的紧急性,本条规定由我国外交部全权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还要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审查的内容,还包括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内容。也就是说,虽然本款规定了主要由外交部负责进行审查,但审查的内容仍然要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是指外交部在对过境请求审查后,要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一般是在审查后,认为过境请求符合本法或者有关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并且认为该引渡事项不存在损害我国利益的情况,就应当及时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反之就会作出拒绝过境的决定。由于两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的情况,一般属于事实比较清楚,所需办理事宜较为简便,我国政府只需考虑这一引渡事宜是否会有损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影响我国的对外形象,因此由我国外交部进行审查和批准就足以处理,所以本款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第二层含义是第二款规定的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外交部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一般主要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当然也不排除其他的途径,如国际刑警组织等。掌握本款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就是本着互利和对等的原则。

第三层含义是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外交部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公安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决定。也就是规定了外交部和公安部的分工负责。由于对航空、机场的安全、警戒是由公安部门负责,所以对于准予过境的外国引渡事宜的具体操作就要由我国公安部门负责。因此,外交部在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的同时,要及时通知公安部,让其及时作好具体执行的准备工作。公安部在接到外交部准予过境的通知后,应当对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及时作出决定和部署。在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上,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尽可能作到及时、保密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