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权与既得权是一组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两者都是当事人客观实在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两者之间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权利的性质不同。
期待权是一发展过程中的权利,即取得权利的权利。特定民事主体具备这一法律地位后,自消极意义而言,其尚未转化为既得权;自积极意义而言,该权利虽尚未转化为既得权,但已进入特定的阶段,只要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获得满足,该民事主体就能取得特定的民事权利,而既得权是具备特定权利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已实际获得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权利。
2、权利的地位不同。
期待权是一种手段性权利,是为了取得最终权利的权利,当事人为了获得最终权利,付出很大的努力,取得特定的构成要件,从诚信原则出发也足以并在事实上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既得权则是上述意义的目的性权利,终极权利。
3、两者的范围不一致。
民法上的既得权,依其内容可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非财产权则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其发生与权利人的特定身份不可分离,两者都不具可让与性,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因此期待权在这两种权利上都没有存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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