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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的理论依据

公定力的理论依据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依据就是行政行为为什么具有公定力的问题,即公定力存在的正当性问题。在公定力的理论依据上,行政法学理上先后出现过“自我确信说”、“法安说”、“既得权说”、“社会信任说”、“适法推定说”等多种观点。

1.“自我确信说”。该学说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根据在于对行政权和行政机关权威的认可。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因而与法院确信自己的判决为合法一样,行政主体也具有确信自己的意思表示为合法的权力,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能够确信该行为的合法性。“自我确信说”揭示了行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但其缺点在于过于推崇行政权威,把公定力认定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政行为的固有性质,违反法治主义原理。

2.“法安说”。该学说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根据在于对实定法规范的承认。实定法规范作这种承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和安全,即维护行政法关系的法律安定性,否则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会处于混乱状态。“法安说”本身符合法治主义原理,但其缺点在于只是从目的论的角度证明了公定力的必要性,它只说明了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最终目的,并不能反过来解释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

3.“既得权说”。该学说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根据在于对相对人闪信任合法行政行为所已取得的权利和不特定公众因信任“侵益行政行为”而已取得的权利的保护。只要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及一般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就必须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既得权说”揭示了人们对行政权的合理期待和充分信任,但其缺点在于将“侵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解释为保护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方即不特定公众的权利,显得过于勉强。

4.“社会信任说”。该学说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根据在于对行政主体及其所作意思表示的信任。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而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分配者,其地位及其意思表示的效力当然高于相对人,即行政行为必须得到包括相对人在内的全社会的尊重和信任。“社会信任说”从一定角度论证了公定力的正当性,但其缺点在于难以解释人们对行政权的信任来自何处,不能真正深入地揭示其原因。

5.“适法推定说”。该学说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根据在于对行政行为成立后对其所作的合法推定。当行政行为因合法性、公正性存在疑问而引起纠纷时,由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必将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时就需要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即法律推定。公定力实质上是一种经推定的法律效力,与行政行为的真正合法与否毫无关系,行政行为在经法定程序被有权机关撤销以前,都应对其作合法推定,这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