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有限的案件,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又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在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部没有过错的情况。
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侵害人的过错,则应由侵害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受害人的过错,则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双方的过错,则应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有人认为,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但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加害人造成损害虽有过错,但不宜按过错责任而只能按公平责任处理。I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加害人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只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无公平责任的适用。
二、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都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但两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等。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的责任。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能否并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如果加害人有免责事由,可以适甲公平责任。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因为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以防止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而之所以设置免责条件,也是法律认为在出现免责条件时,加入人不应承担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个能并用,不能认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使受害人得到赔偿的,就应适用公平责任。
三、公平责任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书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书人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里的“分担责任”绝不是由当事人平均承担损害后果,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失的大小。这里的“实际情况”,有人认为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有人认为主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我们认为,所谓实际情况,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程度。损害发生的环境、当事人的受益情况及经济状况等。应当说,在某种程度上,确定当事人双方分担责任时,社会公众的评判,应当作为一个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只有这样,对案件的处理才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侵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也可以是人身权。无论是何种情形,只有在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因此,只有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中,才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在侵害他人的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而进行赔偿时,因无财产损失的存在,因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并且,适用于公平责任的财产损失,也只能是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