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社会主义劳动

在社会主义社会,摆脱了剥削的劳动者互助合作为自己和为社会所进行的劳动。

劳动的社会性质是直接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决定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方式不同,劳动的社会性质也就因之而异。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起来,人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劳动的性质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劳动第一次成为光荣的豪迈的事业。

社会主义劳动是一种普遍性的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并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决定了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不仅有可能,而且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消费品直接取决于自己付出的劳动;另一方面,劳动也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的义务,不劳动者不得食是社会主义的原则。

社会主义劳动与共产主义劳动相比,具有质的不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产品极大丰富,笨重的体力劳动已经消失,劳动将不再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而是人们生活和健康发展的第一需要。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还不够充分,社会产品也不够丰富,特别是旧式分工和笨重的体力劳动仍然存在,劳动对大多数人来说,在很大程度上还只能是为了谋取生活资料而不得不承受的一种负担,即个人谋生的手段。因此,它既是一种自觉的劳动,又受到来自物质生活条件的强制。它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有直接联系,是生产的计量单位和消费品分配的尺度。

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劳动既不同于旧社会表现为私人劳动,又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表现为完全的充分的直接社会劳动。这是因为:

(1)目前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发展到单一的社会公有制的水平,一般都还存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的范围具有很大差别。

(2)全民所有的各个国营企业,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企业自身的物质利益,在这个范围内的直接社会劳动虽然已开始形成,但往往又不能不保留一种局部社会劳动的形式。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尽管劳动已经开始具有了通过国家计划表现出来的直接社会劳动的形式,然而它又不可能表现为完全直接的社会劳动,还需要通过商品、货币迂回曲折地表现劳动的社会性质。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发展,旧式社会分工已经消除,人类的劳动才可能从一开始就表现为充分的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