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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

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商业。其性质由投资经营的国家的性质,即由统治阶级所赖以存在和确立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国家直接经营商业的目的,是要壮大经济实力,或是为了维持市场的经济秩序,以巩固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私有制社会的国营商业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国营商业,都是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公有”的商业。早在中国的春秋时代就有“工贾食官”的历史记载,当时还设有专管官营商业的贾正。汉代以后,历代都有官营商业,如盐铁、均输、平准、常平仓之类。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以后,国民党政府也设立了各种“官”式商业垄断组织,如复兴公司、富华公司、中国茶叶公司以及后来的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中国石油公司等。

社会主义社会的国营商业

社会主义社会的国营商业是人民的商业,是作为私有制商业的对立物出现的。这种商业的生产资料,包括组织商品流通时所用的货币资金、商品资金、店房、仓库、营业设备和其他商业设施等,都属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在商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是互助合作关系,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他们受人民的委托,在企业中利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来组织商品流通。国营商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是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来确定的。国营商业经营所得,是劳动人民包括商业职工所创造的。国营商业的赢利,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中国,社会主义国营商业是国有商业的主体,它不同于国家所有但不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商业,如通过租赁、招标形式转归集体或个人经营的商业企业。在中国,国营商业是市场和商业的主导力量,是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的忠实执行者;它积极参与国家对市场的调节,调剂供求、平抑市场物价,维持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利用市场信息、经济杠杆和物质力量,积极促进和引导生产,在指导生产、调节生产、参与生产和组织生产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协助国家安排好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督促集体商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辅导个体商业符合社会主义方向,协调各种有益的市场力量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共同组织好商品流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