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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

国家举办的农场。一般指社会主义国家中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和有关的经济活动,通常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一些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农场,包括农事试验场等,一般规模不大,数量较少,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农场有本质区别。

国营农场的全民所有制性质表现在:

(1)国营农场的土地、森林、草原、草山、矿山、水域以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属国家即全民所有;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属国家所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需要进行处理;

(3)农场生产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包括贷款)和农场的积累,利润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或留用;

(4)国营农场职工是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一部分,按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支付工资,但也有其他劳动报酬形式(见农业收入分配)。

中国的国营农场

1949年以前,中国国民党政府曾以国家的名义办过一些农场,其中有的是由农业科研机构举办的农事试验场;有的是利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赠送的一部分农业机械举办的农场。为数极少,规模很小,作用不大。

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先后在东北根据地建立了第一批国营农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一带建立了一批军垦农场,在华南创建了第一批国营橡胶农场。此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国营农场。当时建场的主要任务是屯垦戍边、发展生产、积累经验、示范农民。这些农场的建立, 在开垦边远荒地、 扩大耕地面积、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农产品产量以及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培养农业企业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1956年后,黑龙江、新疆、广东、云南等边疆省份曾被列为重点垦区,全国国营农场又有很大发展。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营农场进行了体制改革。一是实行财务包干制,核定农场上缴利润指标,超额利润留归农场,亏损不再由国家补贴。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向农场下放经营权力,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三是实行农场统一经营与职工承包的家庭农场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些措施提高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增大了农场的经济效益。1986年农垦系统共有各类国营农场2069个,职工509万人,耕地435万公顷,橡胶园38.6万公顷,果园、茶园14.6万公顷,拥有大中型拖拉机6.7万台,联合收割机1.9万台,农用载重汽车4.1万辆和一些农产品加工设备等。 由农场经营的工商业企业已有很大发展。1986年工农业总产值达188.9亿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其中工业总产值 101.9亿元,占54%。国营农场现已成为技术装备较先进、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较高、实行大规模综合经营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在中国农业现代化中起着示范作用。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农场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联在1917年末和1918年春,以没收的地主庄园为基础,建立了第一批国营农场。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出现的社会主义国营农场。以后,苏联的国营农场由于新开垦土地的扩大和大批集体农场转为国营农场,而有了很大发展。1940~1985年,苏联国营农场从4200个增加到22687个,农场平均规模也有扩大,平均播种面积从2800公顷增至4800公顷,主要家畜平均饲养头数增加1~2倍。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先后建立了国营农场,罗马尼亚和波兰的国营农场发展较快。民主德国着重建设种植业与畜牧业分工的专业化农场。不少国家的国营农场现都已参加农工综合体,或与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部门共同组成联合企业。南斯拉夫初期也有国营农场,实行企业自治后已改为社会所有制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