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ojia Wujiaju
[外文]:State Price Bureau
中国国务院主管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1970年全国物价委员会撤销后,工作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管理,1977年4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成立国家物价总局的报告,同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1982年国家管理机构改革,国家物价总局改名为国家物价局。
基本职能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物价政策,规划和组织推进价格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体制,有计划地调整国家管理的商品和劳务价格,调节和控制市场价格,协调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各种价格问题。
主要职责(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实现价格机制转换为目标,研究和提出价格改革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以及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2)研究并建立重要商品价格管理体制和市场价格调控机制;根据宏观调控市场价格水平的需要,研究并参与有关货币、利率、汇率、税率和工资等经济关系的调控工作。
(3)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控制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针对价格水平的上升情况,提出相应的控制对策,建立和健全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体现新的价格形成机制要求的价格管理体制。
(4)根据国家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分工的规定,有计划地调整并逐步理顺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制订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作价原则和价格水平。
(5)建立全国价格监测体系,组织价格信息网络,调查分析国内外价格变动情况,向国务院和中央领导部门反映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
(6)研究提出有关价格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和其他有关价格法规,组织全国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价格管理法规和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直接查处中央各部门、各大公司及下属企业和各地区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对重大价格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和裁决。
(8)指导、监督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仲裁地方、部门、企业之间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争议。
(9)组织全国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工作,积累分析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