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ojia Wenwuju
[外文]:State Bureau of Cultural Rel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全国文物、博物馆工作的行政部门。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在文化部内设立了文物事业管理局。此后,在40年的工作实践过程中,为了适应国家和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形势,这个部门的名称、隶属关系和主管工作,曾有过多次变更。1951年12月,经政务院批准,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与科学普及局合并,成立了文化部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和电化教育工作。1955年1月,文化部恢复文物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馆事业,划出图书馆、文化馆事业部分,仍由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管理。1965年8月,文化部决定将图书馆事业重新划归文物管理局领导,文物管理局改名为图博文物事业管理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图博文物事业管理局随文化部一起陷于瘫痪状态。1973年2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局,主管文物、博物馆、图书馆工作。1980年5月,中央决定将图书馆事业再次从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划出,由文化部新设立的图书馆事业管理局管理。1982年4月,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国务院决定将文化部、对外文化工作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和外文出版发行事业管理局五个单位合并,成立新的文化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改名为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工作不变。1987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 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恢复为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直属国务院,由文化部代管,对外独立行使职权,计划单列。1988年6月,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改名为国家文物局。历任局长为郑振铎、王冶秋、任质斌、孙轶青、吕济民、张德勤。
国家文物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制订、颁发文物博物馆工作具体政策和行政法规;
(2)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
(3)会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议名单;
(4)组织、指导全国文物普查、文物档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部门、团体、私人收藏文物管理工作,审定文物博物馆工作技术规范;
(5)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陆上和水下重点考古发掘项目、一级文物藏品调拨,鉴定、审核、批准重要文物、特许文物的出国、出境 (见文物出境管理 )工作;
(6)组织、规划文物博物馆部门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审定重大文物科研攻关项目;
(7)调查总结、组织交流文物博物馆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
(8)会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规划全国文物博物馆管理以及技术人才的培养训练 (见文物人才培养和管理 )和评定、审批高级文物博物馆系列业务职称工作;
(9)组织、审批同其他国家(地区)政府、文物博物馆部门和友好团体间进行文物博物馆工作和人员的交流,举办文物展览等工作;
(10)组织、指导全国性文物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学会和协会等团体工作。
国家文物局设有主管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博物馆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科技教育以及计划、外事等工作的处(室),并设有故宫博物院、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革命博物馆、北京鲁迅博物馆、国际友谊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文物出版社、《中国文物报》中国文物交流服务中心和中国文物流通协调中心等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