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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征纳权利

什么是征纳权利

法学是以“权利义务”作为自己的特殊对象的。在现代法学中,“权利”与“义务”已经不是隶属于“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而是作为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和法律的基本粒子,成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并且比较而言,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中权利对义务的前提性和主导性,法学家们总是先阐释权利,然后再附带地界说义务,或者干脆把义务概念隐含在权利概念之下。但人们对权利的定义又很不一致,法律权利的概念在中外文中都有较多且较不规则的释义。

目前,我国法理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这一定义也得到了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认同。关于权利的本质,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学说,一是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特夏德所倡的“意思说”,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的自由或意思的支配,意思是权利的基础;二是德国学者耶林所倡的“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三是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的“法力说”,认为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此种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就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