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确立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规格和标准。法律职业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只有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的人才能够从事这一职业。所以,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相关法律中,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业务标准,即相关的法律知识水平。而推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法律考试体制,就是从制度上落实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第二,促进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竞争选拔,保证将最优秀的人员选拔进入法律职业。目前各国法律考试模式都是多样化的,在我国也存在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法律人才的机制。每年都有大量的毕业生准备进入法律职业,而法律职业的市场需求又是有限的,同时竞争也非常激烈#,因此,通过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从业人员的质量,或者说,通过统一的考试体制将竞争机制引入法律职业,确保每年可以把最优秀的考生选拔录入法律职业。而职业“门槛”的提高,反过来可以推动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成就感以及职业信念与职业伦理,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也具有一定意义;
第三,建立开放性的法律职业制度。这里的开放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法律职业向所有学习法律者平等开放。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意味着,所有有志于法律职业者,无论其出身、社会地位、性别等,都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者的从业资格;2.法律职业内部各系统之间处于一种相互开放的状态,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者,均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法律程序,从某个职业系统流向另一个职业系统,如法官、公诉人可以从律师之中择优选拔,法官、检察官也可以辞去职务从事律师职业,等等。开放性的法律职业制度在我国还具有特殊的意义,即为干部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
第四,便于集中管理,统一标准。由于法律职业内部还存在各种分工以及各个系统,而法律职业的背景知识又应该是统一的,因此,加强集中管理,推动这种职业标准的统一,又是一个国家法制统一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