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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影响因素

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影响因素

1.传统儒家伦理法律思想的影响。传统儒家伦理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以权力和义务为本位,重道德而轻视法律,重调解而轻诉讼。如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国家,就是要用法律来调节社会,实现由权力向权利的过渡,在全民中树立起“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现代化法律观念。

儒家倡导的“礼治”和“德主刑辅”思想,在今天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同。“德”强调人们内心的净化,要求人们用自己的行为来体现自己内心的崇高修养,在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认为法律应当从属于道德儒家主张“舍利取义”,重视道德的提高,反对重视物质利益;儒家倡导“以和为贵”的道德伦理观念,厌恶和鄙视“诉讼”。这种注重人们相互关系的和谐安宁状态,以追求心灵的安适自由为目标,反对冲突的诉讼行为和意识就是传统的相和型法律观念。所以,两千余年来中国人普遍存在着“厌诉”的民族心理。有了争议,不是通过法律解决,而是运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因此,这种传统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动摇了法律在法制国家的权威地位,阻碍了人们现代化法律观念的形成。

2.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新生人民政权的建立,为中国法制之路提供了良好契机,但我们没能抓住。相反,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中国的法制没有阔步向前。“文革”这一史无前例的超越法律的运动,使得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虽然,法律虚无主义随着“文革”的结束,早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土壤,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实现公民法律观念现代化的过程中,清除法律虚无主义的阴魂不可能一蹴而就,仍需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最终达到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宏伟目标。

3.法律工具主义意识的误导。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倍感法律的重要。但法律工具主义的意识也越发明显,客观上阻碍了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培育进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有人将依法治国简单化,认为只要制订法律、法规并依据其执行,就是依法治国;有的人认为,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手段与工具,因而将法律置于国家政府之下,视为治理公民的工具。但当遇到大问题时,而将法律搁在一边,法律仅仅处于可供选择的地位。因此,法律本身被认为是没有独立的品质、价值和目标的东西。人们并不关心法律是什么,应该起什么作用,而只是热衷于法律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只是消极地服从法律。他们认为,若不服从法律,则会招致法律的强制惩罚与制裁,却对法所隐含的人类最终关切的价值目标与信仰不闻不问。正是由于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意识的存在与误导,人们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将难以实现。

4.执法腐败,导致法律丧失尊严。公民对法律的接受与信仰,并不是来自法律规定本身的影响,而是直接受到执法者执法、司法行为结果的影响,其行为结果是否公正与合法,直接而强烈地刺激着公民对法律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