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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理论依据

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一,法律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必须建立特殊的职业资格取得制度。法律职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是一支重要的政权和社会力量,而且,它还是一个特殊的政治权力领域,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力量,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职业根本上是围绕法律发挥作用的政治与社会力量。所以,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不仅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道德品质和政治觉悟,而且,他们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故,对法律职业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特殊要求,严格考核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判断能力,是极其必要的;

第二,法律职业又是一个统一的行业,应该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取得制度。法律职业内部尽管有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具体分工,但是,这些分工的目的最终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在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上是统一的,因此,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资格考核制度,使各种各类法律职业人员都能够高标准地要求自己,高水平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的最有效的方式是统一考试。尽管可以通过组织考察!在中国"或者民主选举、任命、相关人员经验背景考察等方式考核其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但是,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这些方式都难以有效检验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准。所以,中外各国法律实践中几乎都采用考试方法选拔法律人才。可以说,考试是最有效、相对最科学、最公正的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