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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文物调查的一种形式。目的是发现以前未知的文物,复查已登记文物的保护状况,为科学保护、科学研究和发挥文物的作用提供全面、系统的科学资料。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和流散文物都属于普查对象。文物普查领导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文物普查队伍由文物、考古专业工作者和文化部门干部、技术人员等组成。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讲授文物法规、文物知识、文物鉴别和保护知识、文物普查方法和要求等,提高文物普查人员素质、保护普查质量。

普查前对本地区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以及文物特点、原有材料作调查了解,并整理成文物史料汇编,还要制定文物普查具体计划。

普查工作先进行试点,以积累、总结普查经验,提高干部业务水平,然后由点到面,逐步展开。

普查中对每处不可移动文物都应实地调查。对新发现的文物,作好文字、照片和图纸等资料工作。对复查的文物,了解自上次调查以来有无变化,逐项记录、拍照,掌握现存情况。普查时还要采集各种文物、标本,征集流散文物。田野普查结束后,对原始材料进行分类、登记、编目、系统整理,分类编辑普查资料汇编、文物分布图、文物分布一览表和文物志等。

在文物普查的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文物法规和文物知识,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同时,建立业余文物保护组织,聘请保护员,形成群众性文物保护网。

文物普查工作结束后,推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可举办文物普查成果汇报展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展了多次文物普查工作。1956年开始的全国文物普查,发现了许多重要文物,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572处;1981年开始的全国文物普查和文物复查,截至1983年8月的不完全统计,普查了738个县,登记各种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63000余处,登记流散文物59000多件,到1986年初,全国约2/3的省基本结束了田野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