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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的功能

法律推理的功能

法律推理的形式逻辑性,决定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推理,而非道德推理。只有技术推理,才能完成“通过对手段的有效的外置达到事物的确定状态”的使命。哪法律推理具有不同于一般逻辑推理的特殊性,是根据法律进行的推理,必须在现行法的秩序内进行,否则,它只能成为法官任意裁判的幌子。在司法过程中,诸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价值衡量等多种法律方法的使用,最终都必须经过法律推理这一道“门槛”,即使法律有漏洞存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续造”的个别规范,最后也必须经过法律推理才能获得判决的形式有效性。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追求公正的过程,在实现形式公正的过程中实现实质公正。任何裁判的形式都要经过法律推理,这也是现代司法的根本要求。如此才能防止法官的任意性,才能使法官难以偏离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喜好做出专断的判决,从而满足判决合法性的要求。

将法律推理定位于纯粹的演绎推理,保证其有效性的关键在于选定大小前提并在它们之间确立一种适当的关系。小前提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即可,而在事实的基础上寻找可适用的大前提,情况则要复杂的多。如果法律规则的含义明确,且与事实的涵摄关系确定无疑,法官裁断过程中不可能有其主观任意性介入,推理得出的判决是唯一确定的。然而,这只不过是法学上的一个理想的乌托邦,因为在具体的个案事实面前,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总是确定无疑的。而且,法官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法官在整合形成推理大前提的过程中总有价值评断的因素起作用,法律推理前提的形成具有论题学的可论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