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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此两项保险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在费用中列支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