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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活动范畴

心理活动的最一般、最基本的概念分类。心理活动范畴的划分关系到如何正确理解各种心理活动的实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哲学史上和心理学史上一直有不同意见,现在仍无定论。主要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两种看法:前者分为知(认识)、情(情绪)、意(意志)3个范畴;后者分为知(认识)和意(意志)两个范畴,把情归属于意。

心理活动范畴的分类问题自古就为人们所注意。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把人的灵魂分为表象、心灵和生气3部分。柏拉图把人的灵魂分为理性、意气和欲望3种。这是古代希腊三分法的代表。亚里士多德则把心理功能分为认识功能和动求功能。阿拉伯人阿维森纳认为人的灵魂功能分两种,即思辨理智或理辨功能和行动理智或实践功能。这二者是古代二分法的代表。近代,德国的C. von沃尔夫把心理功能划分为认识能力和愿望能力两类。I.康德提倡三分法,认为认识、意志、感情这三者之中任何一种都不是由其他一种派生的。W.冯特认为情和意的关系很密切,又类似二分法。

现代心理学中关于心理活动范畴的流行看法一直是知、情、意的三分法。其基本主张是把心理活动分为3类:

(1)认识活动,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和想象,而把注意看作是伴随认识活动的心理特征;

(2)情绪过程,指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如满意、喜爱、恐惧、忿怒等;

(3)意志活动,即人的欲求、愿望,或人在下定决心、克服困难以求达到目的时的心理活动。这3种心理活动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过程。

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人的心理活动范畴的看法基本上是二分法,这与中国思想史上对知与行的关系的长期争论密切相关,因为行属于意的范畴。传说早在3000多年前就提出了“非知之艰,行之惟艰”的知行观。后来孔子、荀子、柳宗元、朱熹、王守仁、王廷相等都论述过知行关系的问题。到清代初期,王夫之的论述更鲜明地接触到了知和行的辩证关系。近现代,孙中山提出了知难行易的见解,毛泽东在《实践论》中阐明了知和行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心理学家潘菽在批判继承中外哲学和心理学范畴的思想的基础上,于30年代后期提出了新的二分法,并于60年代加以改善。他指出行是在知的指引之下的行,知是在行的主导之下的知,认为情是意的一种形式。这种二分法把心理活动范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认识活动,包括感知觉和思维,而思维又包括表象、想象、联想、思考等;另一类是意向活动,包括注意、欲念、动机、意图、情绪、意志等。这两类心理活动是相互联系而又有区别的。就心理活动的实质来看,认识活动是如实反映客观事物的特点和规律的过程;意向活动是人在影响、改造客观事物时自身的主体活动。它是人的行动的先行阶段,是推动行动的主观活动。就人在解决主观与客观不断发生的矛盾过程中的作用来看,认识活动所要解决的是主观的知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矛盾。通过认识活动可以使主观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于客观的实际。意向活动所要解决的是客观事物不适合于主观欲求的矛盾。通过意向活动及其见之于客观的行动以改变客观事物,使之在一定程度上适合于主观的欲求。就神经系统的活动来看,认识活动主要是与感觉器官、感觉神经以及有关的脑中枢相关联的。意向活动主要是与神经的输出通路以及引起肌肉运动的脑中枢相关联的,它发动着肌肉和腺体的活动。实际上,这两类心理活动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认识活动总是以一定的意向活动为主导,而意向活动又总是以一定的认识活动为指引,只是有时可以是以认识活动为主,但多数时候则以意向活动为主。

心理活动范畴的三分法和二分法都认为认识和意向是各具特点的心理过程。它们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情绪的本质和地位的看法不同。三分法认为情绪具有与认识和意向都不相同的特质,应该另成一类。其主要理由是:

(1)人在情绪发生时的“体验”有很明显的特点,它在人的生活实践中有独特的重要作用,它是其他心理过程所没有的;

(2)情绪是由认识到意志的中间过渡阶段,即由认识产生情绪,再由情绪产生意志;

(3)情绪和意志所涉及的神经、肌肉和腺休及其活动是显然不同的。二分法认为情绪和意向是属于同一范畴的心理活动。其主要理由是:情绪和一般的意向、态度都具有意向活动的性质。因为情绪也能成为行动的动机,构成人的行动的起点,或者其本身就是一种意向或行动。情绪和意向的发生都要发动肌肉、内脏和腺体的活动,差别只在于所包含的躯体过程的广度和深度不同,以及受认识过程制约的多少不同。情绪发生时的“体验”只不过是人在情绪发生时对自己较广泛的内部机体变化的觉察或认识,并不就是情绪本身。就像一个人在写字时能对自己的手的运动有所觉察或认识,但这种觉察或认识并不就是手的动作本身一样。如果把情绪发生时的那种认识(“体验”)看作特殊的心理过程,就把认识的过程和对象混为一谈了。情绪并不一定是认识和意向之间的过渡阶段。事实上,并不一定有这样的过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