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嘉庆十八年(1813年),归属佛冈厅管辖。
民国三年(1914年),归属佛冈县管辖。
民国九年(1920年),属中区绥靖公署辖。
民国十七年(1928年),属北江善后公署辖。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属广东省第二区行政督察公署(即韶关公署)辖。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属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属粤北师管区辖。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属第二专署督察区辖。
1949年10月,归佛冈县第二区人民政府管辖。
1950年4月,成立高岗乡,归佛冈县第三区人民政府管辖。
1959年5月,成立高岗人民公社。
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撤销公社建制,改设区公所。高岗公社改为高岗区公所,辖礼溪、长江、墩下、廖排、宝山、路下、高岗、新联、高镇、东坑、新街、三江、漏坑13个乡。
1987年1月,广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高岗区公所改镇,成立高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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