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因认为,在市场经济和契约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下,强大和基础牢固的一方的市场抵押较高,如在契约中进行欺诈,其潜在和长期的代价如付出的名声、牌子的损失较大,因而在契约中对强大的一方多采用默认契约条款,因为对其使用默认契约机制或市场机制的成本较低。因此,对契约中强大的一方可以较少地实旋明文约束,一旦其违约,将会受到市场机制更严厉的惩罚。相反,对弱小一方而言,其市场抵押较小,欺诈的名声、牌子损失低,契约的市场机制对其作用十分有限,因此他更有激励进行欺诈,因而对其行为更需用明文契约加以约束。
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契约问题:
1)不对等契约剥夺了经营者剩余索取权。经营者无论贡献大,都不能就收入与政府讨价还价。由于不存在直接的经济回报,因而很难保证经营者具有足够的自我监督激励。
2)不对等契约诱使经营者只对上级负责,而缺乏追求经济效益的激励,并为政府的行政和超契约干预提供了条件。
3)不对等契约造成经营者的管理权残缺,使其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与西方企业的契约关系的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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