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合约不完全性引起的事前投资不足和市场效率的损失呢?
如果考虑将A和B“一体化”,即买者和卖者合并,问题就解决了。由于事后议价导致的投资不足表现为合约产品的价格不能满足p=p*的条件。因此,合并的具体方式可以是买者将卖者买入,即B付给A的所有者相当于p*的价格收购兼并A,然后以固定工资雇佣A的所有者,让A成为B的一个专门生产中间产品的一个部门。这样,B可以通过直接监督A的专用投资,避免投资水平和产品质量不可证实、不能对第三方(比如法院)提出证据和要挟的问题,因为B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他可以随时解雇A而雇佣其他人从事中间产品的生产;在被解雇的“威胁”条件下,A会按照B的要求投资和生产,从而企业合并解决了事前投资无效的难题。如果A,B双方都做出的关系专用投资,且在重要性上是无差别的,或者A的关系专用投资更重要,则反过来,由A收购B,获得同样的结果。
接下来的问题是,究竟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应该由谁来收购谁,或者说,谁来当合并后企业的老板?在上面的收购中,谁当老板的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那就是谁是收购者谁就是老板。但为什么他是老板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回答。上面是假设A,B都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假设关系专用投资都是人力资本投资),同时又都拥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