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权的性质是人格权,是绝对权、专属权、固有权、必备权。名称权是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之所以为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不享有名称权,民事主体不能成立。
2.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法人应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均是特殊的自然人组合,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及其他类似的组织。
3.名称权的客体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这主要表现在商业名称上,老字号、老商号、名牌企业效益好、信誉高,必然带来高利润,因而其商业名称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基于此,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这一显著特征,区别于其他人格权,也区别于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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