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采取自由主义,法律不加限制,可以自行选定自己的名称;
二是采取限制主义,法律规定商号、法人的名称应当表明其经营种类、组织形式,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甚至规定对未设定名称的,“法院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应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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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采取自由主义,法律不加限制,可以自行选定自己的名称;
二是采取限制主义,法律规定商号、法人的名称应当表明其经营种类、组织形式,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甚至规定对未设定名称的,“法院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应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