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性质,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强制性
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有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则这种约定行为无效。这种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并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的主动干预,因此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2、后合同义务的附随性、从属性
合同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过程中的给付义务,广义合同义务则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等。现代合同法的合同义务一般是指广义的合同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具有附随性,是合同义务的扩张。同时,作为附随义务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应当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又具有从属性。
3、后合同义务内容的难以确定性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来确定的。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交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因此,合同类型也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导致每个具体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内容也各不相同,当事人难以确定具体要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一般来说,当事人应根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来确定要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