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本条是对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关于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五十条作了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责。为了规范拆除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拆除工程的技术保证水平,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爆破与拆除工程列为专业承包工程资质序列,并对取得该资质的具体条件、承包工程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为了保证拆除活动的安全,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拆除工程。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的15日前,将拆除工作的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铁路、交通等专业部门备案。本条列举了需要报送的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前必须熟悉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图纸,详细了解其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等情况,以及可能对毗邻建筑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即指导拆除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文件,是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由参与拆除活动的各方共同讨论编制,以选择经济、合理、扰民小的拆除方案,该方案对施工准备计划、拆除方法、施工部署和进度计划、劳动力组织、机械设备和工具材料等的准备情况以及施工总平面图等计划和安排;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拆卸下来的材料应当堆放在一定位置,并及时清运。
四、由于被拆除的建筑物的情况各异,容易发生危险,在进行拆除工作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1.对建筑物结构强度进行详细调查,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并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施工。2.拆除工作开始前,应先将电线、自来水管道、燃气管道等通往被拆除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3.拆除建筑物前,应在周围设安全围栏,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其他人员入内。4.拆除建筑物,应遵照拆除方案,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拆除作业工人,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拆除某部分时要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拆除梁、柱前应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结构后进行。5.拆除前应将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用支柱、绳索等临时加固。6.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多人聚集和集中堆放材料,拆除较大或较重的材料,应用起重机械吊下,运走。散碎材料应用溜放槽溜下,拆下材料要及时清理、运走。7.采用推倒拆除法和爆破拆除法时,必须经设计计算后,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此外,在拆除过程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即国务院1984年1月6 日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