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都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并且只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才予以承认。如果权利由他人继受,则构成诉讼承担。所谓诉讼承担,即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它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不同于法定的诉讼担当。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同时是诉讼权利义务的主体。如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给案外人,这时案外人将取代原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承担其权利和义务。它与诉讼担当的不同之处在于:诉讼担当人实施诉讼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他人的委托,为他人的权利或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并且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赋予其诉讼担当人的地位让其实施诉讼,以实现实体法所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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