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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掮客存在的原因

诉讼掮客存在的原因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诉讼掮客的存在绝非历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诉讼掮客的存在提供了可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犯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律师以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朋友均可充当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主体资格的界定过于宽泛,为诉讼掮客的存在提供了可能,使诉讼掮客有机可乘。

2、司法腐败存在的社会现实为诉讼掮客的孕育提供了土壤

随着依法治国脚步的逐步迈进,法治建设的逐步实现,司法改革的逐步进行,我国的司法环境确实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公众的法治观念也得到了较大的增强。但不可否认,在现实司法环境中仍然存在着利用审判等司法权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改法等不正常的现象。司法腐败的社会现实为诉讼掮客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丰腴的土壤。

3、公众法治意识的薄弱为诉讼掮客的存在创造了条件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的法治意识确实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也有很多公众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仍有限大部分公众的法治意识仍然很淡薄。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在寻求法律服务时,尚不能像选择普通商品那样对法律服务进行合理选择和鉴别,而且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焦虑和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往往更容易选择那些缺乏管理、鼓吹关系、敢拍胸脯打包票的诉讼掮客。公众淡薄的法治意识为诉讼掮客的存在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