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掮客除了争揽诉讼外还参与或操纵诉讼,除了获取佣金外还以行贿、拉关系为名直接从当事人那里攫取非法利益,它与我国现阶段法律服务的社会功能格格不入,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1、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诉讼掮客不受管理、没有约束,不注册、不年检、不纳税,也无须职业培训,作的是“无本万利”的生意。与正规的法律服务部门相比,诉讼掮客的成本基本上是“零消耗”,这就导致诉讼掮客在争揽诉讼时采取“低价倾销”的策略,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2、助长了司法腐败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人员利用司法权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的司法腐败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诉讼掮客揽讼时往往会大肆宣扬自己的社会关系,在诉讼活动中,见缝插针,千方百计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沟通”,用吃吃喝喝来联络感情,以金钱美色为诱饵牟取非法利益。“拿别人的手软,吃别人的嘴短”。诉讼掮客的这些行为为相当一部分意志本来就不坚定、禁不住各种利益诱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提供了土壤,助长了司法腐败的气焰。
3、败坏了法律服务业的名声
为公众寻求法律救济创造条件,为社会的纠纷处理提供帮助是法律服务业的基本社会功能之一。以法律为依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利用法律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服务业的执业守则。但是诉讼掮客在争揽讼案时,往往会鼓吹自己的社会关系,拍胸脯打包票,将法律置之度外;在诉讼过程中也是通过非法手段拉拢司法人员,牟取非法利益,破坏法律服务业的“行规”,这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败坏法律服务业的名声。
4、动摇了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地位
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是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某一个个案由于诉讼掮客的介入而变得不公正,很可能会使法院的判决失去权威性和公信力,会使公众丧失选择司法救济作为纠纷最终解决手段的信心,导致民众对所有法律的不信任,进而动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在人们心中的神圣地位。
5、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诉讼掮客拉关系、托人情的行为除了其本身是违法外,其危害还在于它是一种反法治的力量,助长了司法腐败,淹没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律良性运行和发展的环境,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格格不入,与我们的法治建设历程更是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