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产业政策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特征,如经济性或专业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当然,产业政策法在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特征时又有自己的方式,从而形成了其在经济法中的一些特殊性。从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各国的产业政策立法、执法情况出发,我们认为产业政策法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征。
第一,政策性。这是产业政策法在内容方面的特征。产业政策法实际上就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有的学者认为:“产业政策法是政策与法律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在产业政策法中,政策是内容,法律是其形式,或者说产业政策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进而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和约束力,或者说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质,在这里,政策和法律融为一体。”产业政策法的政策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的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这决定了产业政策法具有较大的变动性和灵活性,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法在内容和侧重点上往往差别很大。有关产业政策法一般具有较明显的时限性和阶段性,如日本产业政策法所规定的产业政策,无论是支持、发展性的扶持政策,还是救济、援助性的调整政策,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很多临时措施法的有效期为5年,也有的是10年。正是这个原因,很多法律在名称上就冠以“临时措施法”,如《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等。同时,产业政策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也会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
第二,社会本位性。这是产业政策法在实质方面的特征。产业政策法保护的既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个体的利益,而是同这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虽然政府应当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但政府并非没有其自身的独立利益。“政府在法定的限度内追求自身预算约束的宽松、程序约束的简化、职责履行责任的减轻和模糊化,甚至是办公条件的改善等等,都是司空见惯的常见现象。”在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一般说来,政府代表的是社会共同利益,但这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自动实现的,而需要在产业政策法中得到体现和保障。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产业政策法的调整,包括对某些行业、企业进行规划、引导、扶持、保护和限制等,其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直接为了某个或某些私人(企业)的利益,尽管它在客观上和间接地会对个体利益产生某种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产业政策法的社会本位性体现了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基本价值。
第三,综合性。这是产业政策法在形式方面的特征。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首先表现为由产业政策本身的综合性决定的产业政策法的内容的综合性。产业政策明显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以此为内容的产业政策法也必然具有综合性。其次,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表现为其调整方法和实施手段的综合性。产业政策法的调整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除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以外,还包括奖励;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人将其分为三大类:一是间接诱导的手段,它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二是直接管制手段,它包括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方面,有时还配有配额制、许可制、对工资与价格的直接管制等;三是行政、信息指导手段,它以经济展望、劝告及提供其他信息为表现式样。此外,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还表现为其既包括实体规范,又包括程序规范,两方面结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产业政策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