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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法的特点

产业政策法的特点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并非所有的产业都要制定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往往是针对特定的产业而制定的,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目的是为了扶持或调整某个产业。例如,日本为了振兴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6年5月),为了扶持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1年)。韩国为了振兴电子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电子工业振兴法》(1969年),为了培育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培育长期对策法》。

(二)阶段性。产业政策法的阶段性与针对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它所针对的特定产业被成功扶持或调整时,该产业政策法的历史任务也将完成,从而被废止。许多产业政策法被冠以“临时法”的称呼就是这个道理。如《特定纤维工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临时船舶建造调整法》。另外,从世界各国发展规律看,具体的产业政策一般是每十年或更短的时间为一个周期,产业政策的内容就进行一次较大的更新和调整。产业政策法也是如此。例如,为了顺利完成结构转换和对衰退产业的调整,1978年5月,日本政府制定了《特定萧条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简称“特安法”)。1983年,日本产业结构向资源节约化和高加工度化的转换基本实现,大规模的产业替代已经完成,新的一轮产业结构转换目标是高技术密集化,因而产业调整任务由一般的规模缩减为主转变为以产品和技术改造为主。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1983年4月,“特安法”被废止,代之以《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

(三)综合性。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产业政策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综合性,它包括了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等;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具有综合性,它由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规制手段及行政指导手段等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