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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职责及其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安全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方人民政府都负有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抓安全、保稳定、促发展,把安全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带头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必须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要带头严起来,带头抓落实,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把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全国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当毫无例外地纳入到这个总体部署中来,并加以认真落实。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条例在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这一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与有关的行政村签订责任书,明确政府与行政村之间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还要督促有关行政村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使有关当事人不仅要在思想上,而且要在行动上和制度上重视安全工作。二是,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这一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督促渡口管理单位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之间、船舶与船员之间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明确每条船舶应当载运旅客的安全数额,禁止超载运输旅客。同时,为了便于公众监督,还应当将这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事项在明显的地方予以公布。三是,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这一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人员。机构、人员和经费是执法活动的基本保证,从道理上讲,应当在条例中予以明确。但是,考虑到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已落实到了乡镇人民政府,至于如何落实这项职责,应当属于乡镇政府的事情,条例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所以,这里只规定应当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这里所说的专门人员,既包括专门机构的人员,也包括其他机构中负责此事的专门人员。无论机构如何设置,有一点必须明确,这就是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是专职的,不得兼职,而且乡镇人民政府还必须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四是,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一规定的要求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有关督促工作,即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里所说的法律,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立法;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规范和指导内河交通安全的基本依据,不仅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学好、掌握,领会其精神实质,而且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学好、掌握。为了确保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使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安全工作,条例明确赋予了乡镇政府的督促义务。这就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其违法行为,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虽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责任制,但是,这并不说明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一切责任都应当由人民政府承担。相反,有关主管部门尤其是海事管理机构,还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共同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