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实施细则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实施细则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各自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为执行消费税条例而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规章的施行日期,也就是规章的生效时间,也称规章的时间效力,是指规章从何时起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效力,以及规章对其公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生效日期是法律法规的必备构成要素,一般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性质和实际执行的需要规定在附则中,是法律法规的必备构成要素否则社会公众就不知何时生效,法规也难以执行。要准确理解本条的含义,需要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1、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我国法律法规的生效日期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自法规颁布之日起生效,即从公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是由该法规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如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本细则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三是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这种形式非常少见,主要是针对一些规范未来特定的事项,无需马上生效,但已经公布的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法律是由全国人大以决定的形式规定生效日期的;四是规定法规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这种形式在实践中已经非常少见。本实施细则属于第二种情形,即由本条例规定生效的具体时间,也是最为普遍,也最符合法律可预期性、明确性的本质要求的形式。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对原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进行了修改,原实施细则规定:“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由于消费税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例而制定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且1月1日作为公历年的开始,便于纳税人进行财务调整,也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足够的时间学习和掌握新细则以及落实相关征管工作。
2、实施细则生效后的法律效果。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实施细则的施行范围不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二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细则施行以后,其他与实施细则的规定相抵触的部门规章、文件,以实施细则为准。三是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实施细则生效前发生的问题按照实施细则生效前的规定处理。由于此次修订没有修改实施细则的名称,因此不再明确废止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原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