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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了望及航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了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船舶是否保持了望,注意观察,一般可用以下标准衡量:

1、了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这里所指的了望不仅是视觉了望(视觉了望是基础),还包括听觉了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等。

2、保持了望即意味着了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间断的了望不能掌握外界环境的变化。如第一次了望时虽然没有异常情况,过一段时间再了望时,可能就会又重大变化。两次观察了望相隔的时间越长,则危险性越大,甚至可能构成紧迫局面。了望的重点应是船舶的前方和两侧,但在船舶倒车、后退、掉头、靠离泊位等情况下,了望不能局限于前方和两侧,而应是全方位的,不应存在任何间断和死角。

3、了望必须有效,了望人员应时刻注意观察,即通过保持正规的了望,时刻注意观察,及时掌握和获取客观存在的周围环境变化和来船动态的正确信息,并据此可以对将构成的局面或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船舶在任何时间、水域航行要采用一个可以被合理地认为对本船、对周围船舶、设施、对可能构成的局面是安全的速度行驶,即船舶应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规定船舶应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1、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形式趋于复杂。

2、当船舶尺度、性能和通航条件、通航密度不相适应时,如船舶在富裕水深较小,航道狭窄的水域航行,采用较高的航速可能地会产生浅水效应等影响,使船舶偏离航向。此时,即使不是海船或大型船舶为避免碰撞和搁浅事故,必须适当控制航速,以便有较充裕的时间和空间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

3、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所以,安全航速要求船舶控制航速,必要时应当毫不犹豫地减速,但它不仅指缓速,它还要求船舶具有能够采取有效避让行动的能力。

三、船舶应当综合考虑本条列出的几个主要因素,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航速,避免发生事故。

1、能见度的好坏,关系到船舶对周围情况的掌握了解,尤其是发现来船和障碍物时的距离,因而直接影响船舶采取正确避让措施的时间和空间。

2、通航密度指单位面积内航行船舶的数量。一般来说通航密度大的水域,船舶采取避让行动的余地相对较小,有时往往还会造成其他船舶的误解或者顾此失彼。

3、船舶操纵性能如惯性、备车时间、倒车功率、舵效和旋回性能等既直接影响到避让行动的效果,且在不同的条件下又是一个变量。

4、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有较大影响,它会使船位产生偏移,又会使船舶操纵性能诸要素发生变化。

5、航路包括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即习惯航路),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而规定的船舶航行路线。航路状况一般是指航路所在航道的宽、窄、直、弯、水深,设标情况,有无浅滩、矶头、险要槽口,是否是港区、锚地或者禁止掉头、横驶、抛锚区以及河床底质等直接和船舶采取有效避让行动密切相关的诸要素。

6、周围环境是指本船周围船舶的动态,夜航中周围及背景灯光等等,船舶在决定什么航速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7、雷达作为一种助航设备,对辅助了望及避让是有效的。但使用雷达的船舶,在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并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考虑作出决定。

四、限制航速的区域一般是指港区、桥区、坝区(船闸、引航道)、通航密集区、施工区等通航环境复杂的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基于对船舶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有关设施和活动安全的考虑,对船舶在此类水域航行的航速作出规定,一般采用限制最高航速或最低航速的方式进行,也有同时限制最高和最低航速的情况。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航行,除应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不得超过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或最低航速限制。

五、汛期高水位期间,基于江河堤防安全的考虑,防止船舶高速航行产生较大的余浪而浪损堤防,对于一些重点和险要的堤防附近水域,海事管理机构采用规定船舶最高航速,或规定船舶远离堤防航行。船舶在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