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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第一款是在本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工作的原则规定基础上作出的具体规定。本款规定的海洋环境监测,是指间断或连续地测定海洋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过程。海洋环境监测的基本目的是全面、及时、准确掌握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影响的水平、效应及趋势。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着为海洋环境管理提供信息服务的任务。一方面,海洋监测数据及信息产品是制定海洋政策的基本依据,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工作基础和技术保障;另一方面,海洋环境监测又是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是海

洋环境管理执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海洋环境监测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耗资大等特点。海洋环境监视,主要是防污染监视,其种类较多,包括巡航监视、定点监视、专项监视等。巡航监视又包括空中巡航监视和海上巡航监视。定点监视是指确定监视点,定期或不定期监视。专项监视是指对海上某一作业行为进行长期、固定监视,如对倾倒船舶的监视等。监视需要技术手段支持,包括使用各种跟踪仪器、定位仪器、雷达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工作的含义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主要是关于国家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进行,海洋监测与监视工作不同于陆地上的环境监测、监视工作,具有特殊性。二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工作规程,按章办事,所以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三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和义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就目前的情况看,除海洋部门外,环保、海事、渔业、海军都有各自的监测、监视系统,这些各自的监测、监视系统,应当纳入国家统一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之中,以提高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的综合能力,同时,避免由于重复设点、重复监测,降低工作效率,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四是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的结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为海洋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和海洋产业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客观依据。五是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各部门的海洋巡航监视信息,及时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为海洋管理部门和海洋产业部门的工作提供情报和信息。

二、第二款是关于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工作责任的规定。这一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主要是指海洋、海事、渔业部门及海军,因为只有这些部门在海域中分别管辖一定的海洋水域。根据这一款的规定,以上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工作。

三、第三款对两个重点区域即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污口的监测工作进行了规范。入海河口,是指陆地河流入海的出口,也是河流与海洋的交汇处。主要排污口,是指陆源污染物通过管道直接排入海洋的重要出口,一般出口较大,排污量较大。从陆地入海的污染物,主要通过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污口排入海洋,这两种出口也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控制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污口,了解和掌握这两种出口的状况,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对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污口的监视,是掌握海洋环境状况的重要依据。本款所规定的负责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污口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其他部门,是指按照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由有监测能力的环保、水利等部门分工负责对入海河口和排污口的监测。

四、这次修改,之所以对海洋环境监测作出具体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一些考虑:首先,多年来,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用于海洋环境监测,获取了大量宝贵的数据和信息。但是,由于在法律上没有对这些数据和信息的如何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加上地方和部门利益保护,致使监测数据和信息不能充分发挥其在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应有作用,从而也大大降低了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利用率。第二,由于没有对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作出严格的法律规范,导致一方面,由于受国家财力的制约,我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面临着手段落后,仪器设备老化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海洋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机构重叠,涉海部门监测网、站重叠,往往在同一水域,出现许多部门重复监测的现象,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第三,海洋环境监测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法律没有对整个监测活动加以规范,导致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和标准难以有效实施。各行各业在实施海洋环境监测过程中,各行其是,又由于受专业、仪器设备及人员素质的限制,难以保证监测质量,不能客观地反应海洋环境质量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