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本条是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的计算公式中“加工费”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沿用了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
消费税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办法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条例没有进一步规定公式中加工费的具体范围。本条在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进行加工,制作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方式。受托方加工时,虽然原料和主要材料都由委托方提供,但有可能提供部分辅助的材料,比如提供燃料、动力等,这些辅助材料费用可能单独计价,也可能并人加工费向委托方收取。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委托方代垫辅助料的实际成本并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交纳消费税,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方面,辅助材料的价值已经转移到应税消费品中一并销售并消费,是应税消费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为避免受托方与委托方通过压低加工制作的费用,抬高辅助材料收费来规避税收。因此实施细则在此明确加工费包括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在内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