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本条是关于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例外项目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与原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调整,表述上更加整洁和规范。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消费税的计税办法包括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等三种方式。其中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的确定,对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所以新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销售额为应税消费品本身所含的价值,不包括并非其直接所负担的税款,也就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购买方所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款。这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的纳税人虽然名义上是售货人,但实际上是购买人,实行的是价外税,税款和货物的价格是单独列明的,税款由购买人承担,是售货人代税务机关向购买人收取的,不属于货款,不应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