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可以经营除国家规定外的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可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由此可见,进出口经营权是国家规定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交易中所必须具有的,具有强制性;同时,进出口经营权的取得更为开放,是依据企业申请取得的,具有开放性。
进出口经营权具有强制性和开放性。强制性意味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必须具有,然而开放性则不意味着企业只要进行申请就具有。因此,企业在申请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过程中必然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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