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即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由于客观原因而耽误了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所谓“不可抗力”,指当事人本身无力克服或者无法预防的事由,如在起诉期限内,发生地震、水灾等情况,引起交通中断,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起诉时效期内实施起诉行为。“其他特殊情况”是指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其他非主观过错而耽误了期限的事由,如当事人因生重病住院而无法起诉。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欲提起诉讼,必须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延长起诉期限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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