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包括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期限有三种情况:(1)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2)经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起诉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与上述一般期限不同,特殊期限没有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而是规定在特别法律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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