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仅适用于侵权领域中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抑或也适用于以过错推定和无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过失相抵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而不适用于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也有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严格责任案件并不承认过失相抵。笔者认为,过失相抵原则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的适用范围,应包括过错责任领域和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肯定了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过失相抵,但应限制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免与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目的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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