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仲裁制度对仲裁文书的制作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从不同角度、标准可以对仲裁文书的种类作多种划分。
(一)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当事人制作的仲裁文书
根据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制作的仲裁文书。前者如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后者如仲裁申请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
(二)国内仲裁文书和涉外仲裁文书
根据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仲裁文书分为国内仲裁文书和涉外仲裁文书。国内仲裁文书按其内容可划分为:经济合同仲裁文书、技术合同仲裁文书、房地产纠纷仲裁文书、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等。涉外仲裁文书主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文书和海事仲裁文书。
(三)根据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中使用的文书
1.约定仲裁类文书
约定仲裁类文书,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申请立案阶段的仲裁类文书
申请立案阶段的仲裁类文书,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
3.仲裁审理、裁决阶段的仲裁类文书
仲裁审理、裁决阶段的仲裁类文书,包括各类笔录、保全措施审批表、保全裁定书、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等。
4.仲裁裁决执行阶段的文书
仲裁裁决执行阶段的文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