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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的适用范围

仲裁文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国内仲裁由中国仲裁协会各会员即各地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设立后,应按仲裁法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涉外仲裁由民间团体主持,它们分别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涉外仲裁分别按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国内仲裁,即解决国内当事人之问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包括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房地产纠纷仲裁等。涉外仲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主要解决不同国家之间就国际经济贸易方面和海事方面的争议。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中都需要制作仲裁文书。仲裁文书的制作是仲裁活动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认真研究仲裁文书的制作,对不断提高仲裁文书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