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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代理词的写法

民事案件代理词的写法

1.首部。

(1)正中书写标题“代理词”

(2)称呼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写“审判员:”

(3)引言。简要说明是接受何方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何单位的授托,担任本案某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标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被告)之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

(4)过渡语。引出正文。常见的表述为:“本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正文

这部分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阐明己方委托人的主张及其理由,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具体方法可以是据实论证,也可以是据法论证,或以情说理,或者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1)说理部分

(2)结论部分:是代理词的小结。代理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括,提出结论性看法即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供法庭采纳。

3、文书制作技巧

技巧一观点鲜明,并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代理意见

技巧二说理透彻,论证严密

技巧三行文用词要简洁明了,态度要真诚谦虚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一)引用他人观点、案例时要注明出处,同时最好提供原文和案例,以供法官参考。

(二)尊重事实和法律,切不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三)认真严谨,注重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