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途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已经消灭了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的制度根源,但仍然存在着民族问题和矛盾,主要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发展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是当代中国,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在民族经济关系上,主要是经济差距的存在和拉大。差距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必然现象,但是,“由于民族因素的存在,发展差距涉及到了各民族之间以及国家整体与民族地区局部之间的矛盾,直接关系和影响到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成为当前我国民族问题的核心症结。”“民族之间在经济关系上的矛盾很多。突出表现为少数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上的差距。人民生活质量上的明显差距,造成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心理上的不平衡。”国际上已经有着因为民族经济差距导致国家解体的事例,以前南斯拉夫为例,其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由于多种原因,解放前前南斯拉夫南部经济落后,北部经济比较富裕。解放后,各地区的经济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增大,主要“因为落后地区用大量资金发展基础设施,兴建一些投资多、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工业,而且落后地区人口增长过快。发达地区认为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缓慢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还拖了发达地区的后腿;而落后地区则认为发达地区是靠利用落后地区的原料发展起来的,双方都为本地区受对方剥削不满,加深了固有矛盾,诱发了民族独立意识。”经济差距的扩大和长期存在,可能使民族关系更为复杂,使少数民族的被社会排斥感和相对剥夺感增强,甚至会引发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缩小经济差距,是解决经济关系中存在问题的关键,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
二是消除民族经济事实上不平等的必然要求。由于各种原因,民族经济无论实际机会上,还是实际结果上都存在着不平等,少数民族贫困和民族经济差距仍然存在。特别是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更是严重。有学者根据贫困的程度不同,将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状态划分为4个级别。有7个民族处在一级贫困状态,有6个民族处在二级贫困状态,有4个民族处在三级贫困状态,有5个民族处在四级贫困状态。处在三级以上贫困状态的民族17个,约占人口较少民族总数的77%。任由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长期存在下去,民族差异就无法消除,会影响我国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谈不上各民族之间的共同繁荣。要消除民族经济事实上的不平等,必须实现民族经济发展权,使少数民族有较快地发展,经济差距缩小,直至消除。
三是整个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实现的核心。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核心,是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物质保障,制约着民族经济自治权、民族经济平等权和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等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实现。如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得不到实现,即少数民族经济得不到发展或者发展相对迟缓,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所占的比重过大,就会使少数民族产生不平等感,对国家的帮助和经济自治产生怀疑。民族经济平等权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如果背离了这一目的,就不是真正的平等,周恩来同志在1956年就明确指出:“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民族经济发展权是国家整体发展权的一部分,民族经济发展权不能实现,就谈不上国家整体发展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