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规定的诉讼程序与这一审级制度相适应,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初次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是最完整的审判程序,是其他程序的基础程序;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诉审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二审法院所做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就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依法有权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生效裁判依法有权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生效裁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依法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