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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如何结算销售额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相比,本条将“外汇”改成“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将“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改成“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述上更加准确和规范。消费税的纳税行为是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标准来确定的,所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这也是税收主权原则的体现。但是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出于各种需要,纳税人可能也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这就需要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所以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但是对于具体如何折合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所以,本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1、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随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授权外汇管理局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目前“国家外汇牌价”仅适用于银行与银行间的外汇交易,企业之间的交易更多的是选择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保证纳税人的利益,本条赋予了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折合计算销售额的人民币数量。

2、纳税人选择折合率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为便于消费税征管,纳税人在选择具体的折合方式后,1年内不得变更折合率,即对于选择的后果由纳税人在1年内承担,如果纳税人认为其所选择的折合率对其不利,只能在1年后要求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