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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但却不具备强制力,一方当事人反悔后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强制执行。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解决。虽然这些手段都能够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却会增加当事人负担和成本。

为了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便宜当事人行使权利,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为防日后反悔打官司的麻烦,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旦被司法机关确认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法律同时规定,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再次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所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都能被司法机关确认为有效,当事人由于知识欠缺或者其他方面的因素也可能达成缺乏公平,违反公序良俗甚至法律的协议,这样的调解协议当然不会产生任何强制约束力,只能告知当事人变更或重新达成协议,或者受理案件,重新确认调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